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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遼寧省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全面提升殘疾人事業科學管理和殘疾人精準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遼寧省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殘疾評定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以下簡稱殘疾標準)。
第三條 殘疾人證堅持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
第四條 殘疾人證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印制,套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章(樣式見附件1)。市級殘聯負責監督指導,縣級殘聯負責申辦、發放、管理。視力殘疾人證采用紅色外皮,其他類別殘疾人證采用綠色外皮。有視力殘疾的多重殘疾人可采用紅色外皮的視力殘疾人證。殘疾人證工本費由省、市殘聯承擔,縣(市、區)殘聯對批準領證的殘疾人實行免費發放。
第五條 殘疾人證號全國統一編碼,首次辦證采用20位編碼格式,以公民身份號碼和殘疾類別、殘疾等級代碼為基礎,由18位公民身份號碼加1位殘疾類別代碼和1位殘疾等級代碼組成,如:
殘疾類別代碼
視力殘疾: 1
聽力殘疾: 2
言語殘疾: 3
肢體殘疾: 4
智力殘疾: 5
精神殘疾: 6
多重殘疾: 7
殘疾等級代碼
一級: 1
二級: 2
三級: 3
四級: 4
第六條 經中國殘聯和我省殘聯批準開展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試點工作的地區,可統一采用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卡,并在一定時期內延續證卡并用。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標準另行制定。
第七條 省殘聯、省衛生計生委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指導市、縣級殘聯、衛生計生委做好殘疾評定、殘疾人證核發管理等工作。以各市為單位,由衛生計生委、殘聯等共同下文,原則上指定本地區縣級(含縣級)以上具備殘疾評定資質的公立醫院或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報省衛生計生委和省殘聯備案。
第八條 殘疾人證申辦等相關工作職責分工。
辦證人員:指導填寫、接收申請新證或換發新證的殘疾人相關報表,相關報表的建檔和存檔工作,做好經批準通過的殘疾人證的打印、發放,并承擔相關責任。
審核人員:對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把關,并承擔審核批準的相關責任。
各類殘疾評定醫生:要求具有殘疾評定手冊中規定的資質,醫生相關資質材料要在市衛生計生委和市殘聯存檔備查,評殘醫生應對評定結果負責。
指定機構:對各類殘疾評定醫生進行管理,并負責殘疾評定表原始檔案存檔。
縣級殘聯按照指定機構對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的評定結論,核發殘疾人證,并負責辦證原始檔案管理。
市級殘聯做好殘疾人證核發、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衛生計生委做好對殘疾評定醫生和指定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申辦殘疾人證使用全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以下簡稱評定表,見附件3)。
第十條 核發殘疾人證程序。
(一)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殘疾人證時,應以書面形式,授權委托代理人申請殘疾人證。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號、代理事項等,并有申請人簽名。
代理人可代為申請人申領殘疾人證。但出現對自愿申領的殘疾人證有異議及辦證部門認為的其他情形的,必須由申請人本人到辦證部門提出申請。
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網上辦理申請。
(二)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由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確認,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評定:指定機構對于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填寫評定表并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等適當場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四)審核、批準:縣級殘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并在批準殘聯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開展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試點工作的地區,同時制發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
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不予辦理,相關資料長期留存。
(五)發放、存檔:縣級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申請人,并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
第十一條 省、市、縣三級成立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
省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制定殘疾評定管理工作規程;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參加評定管理工作;調整、認定全省評殘機構和負責參加評定的臨床醫學專家(以下簡稱“評殘專家”),組建并管理全省“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評定工作臨床醫學專家庫”(以下簡稱“評殘專家庫”);組織評殘專家和殘疾評定相關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規范管理。匯總、統計全省殘疾評定工作情況。
市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由市衛生計生委和市殘聯確定,負責制定殘疾評定工作規程實施辦法;組織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殘疾評定工作;調整、指定轄區范圍內評殘機構和評殘專家,組建并管理市級評殘專家庫,組織評殘專家和殘疾評定相關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規范管理;審核、統計、上報殘疾評定情況,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明確縣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工作職責。
市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無法進行評定的疑難殘疾類別和等級,報省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進行評殘鑒定,省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所得鑒定結果為最終評定結果。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殘疾人證申辦受理、發放等工作下放到鄉鎮(街道)殘聯。
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地方對于行動不便的殘疾人,指定機構會同縣級殘聯應采取多種方式提供上門服務,開展殘疾評定和辦證工作。
第十四條 多重殘疾按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分級確定其殘疾等級,具體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逐一注明。
第十五條 未成年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所持殘疾人證須填寫聯系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第十六條 持證人像上未加蓋批準殘聯鋼印或批準殘聯欄未加蓋公章的,殘疾人證無效。私自涂改的,殘疾人證作廢。
第十七條 殘疾人證殘疾等級填寫使用大寫漢字(壹、貳、叁、肆),其他數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十八條 辦理殘疾人證不收取工本費。指定機構評定殘疾類別、等級的費用以及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有條件的地方可由當地財政予以補貼,對特殊困難的申請人應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減免。
殘疾診評費收費標準參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醫學輔助檢查費收費標準按醫療價格目錄執行。
第十九條 殘疾人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二十條 殘疾人證有效期十年,期滿可到批準殘聯免費換領,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發證殘聯在新換領殘疾人證的備注欄中注明換發信息,將回收的舊證統一銷毀。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批準殘聯,聲明作廢后可申請補發。第一次補發殘疾人證的編號在原20位編號后加“B1”,第二次補發加“B2”,依次類推。同時,遺失的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注銷。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準殘聯免費換領。換領殘疾人證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一致。
第二十三條 殘疾類別或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殘聯同意,可到指定機構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批準殘聯根據評定結果重新核發殘疾人證,并將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的相關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戶口遷移的,須同時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持證人需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到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要及時將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的相應信息標注為遷出狀態。
殘疾人憑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戶口遷入地縣級殘聯登記入檔。
戶口遷入地縣級殘聯依據遷移證明,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注明殘疾人證遷移日期并加蓋公章,同時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完成遷入工作。
遷入地殘聯對原殘疾評定有異議的,可要求在遷入地當地重新進行殘疾評定。
戶口遷移后超過半年沒有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的,原發證殘聯可在殘疾人人口數據庫中標注為凍結狀態,辦理遷移手續后改為遷出狀態。
殘疾人證凍結狀態下不可享受各項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凍結期滿兩年,縣級殘聯可以注銷其殘疾人證。注銷后殘疾人證不能恢復,如需恢復使用需按程序重新辦理。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不再符合殘疾標準或死亡的,發證殘聯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注銷;殘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殘疾人及未成年殘疾人的監護人要求注銷殘疾人證的,提交相應身份證明材料和書面申請,發證殘聯可收回殘疾人證,并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注銷相關信息。殘疾人證注銷后,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的認定,以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證申請人或殘疾類別、殘疾等級變更申請人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十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經所在地殘聯同意后到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進行殘疾評定;如仍有異議,可由所在地殘聯向上一級殘聯提出申請,由上一級殘聯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定,省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做出的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建立殘疾人證動態核查機制。批準殘聯定期對殘疾人證進行審驗核查,并受理實名舉報。殘疾狀況發生明顯變化、與殘疾人證內容不符的,批準殘聯可要求持證人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持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重新評定超過半年以上的,批準殘聯可對其殘疾人證實施強制注銷。
因批準殘聯和實名舉報重新進行殘疾評定的評定費用,如重新評定后殘疾等級未發生變化或高于評定之前的,評定費由批準殘聯或實名舉報人承擔;如重新評定后殘疾等級降低或不符合殘疾標準的,評定費由接受殘疾評定的人員承擔。
第二十八條 在殘疾人證核發與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殘疾評定弄虛作假的;
(二)違規辦理殘疾人證的;
(三)刁難殘疾人、故意拖延辦理的;
(四)泄露殘疾人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條 各市殘聯、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細則措施,并報省殘聯、衛生計生委備案。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遼寧省殘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遼寧省殘聯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遼寧省實施細則》同時廢止。